省督Lieutenant-Governor根据联邦总理建议由总督任命,代表英国国王,拥有君主或总督行使的所有自由决定的正式特权,包括决定省议会开会、闭会或解散议会,同意或不同意省的法规和行政命令,居先同意财政法案等。还有责任批选省总理和在迫不得已时解散省政府。同时也是联邦政府的官员,由渥太华任命、付酬、管辖,因故可被免职。一般任期5年,但常常延长。该职位也是一种政治优待。退职的内阁部长、联邦与省的不再得意的政治家以及政党资金的筹集者,都很想得到这一职位。1980年以前有3名妇女、1名黑人和1名印第安人被任命为省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