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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院”于1994年7月7日通过。该项法律条文共66条,规定未来省府设省长一人,由民选产生;设置副省长二人,一人为政务官,由省长任命并报“行政院”备查,并随省长进退;另一名为事务官,同省府一级机关主管一样由省长任免。另外还对县辖市镇、县级市的设立、省议会的组成与议员的选举、县市级议会的责权、县级地方政府的责权、“福建省政府” 的组成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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