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盟旗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盟旗制度中国清代政府对蒙古族的军政统治制度。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于1624年 (天命九年) 至1771年 (乾降三十六年) 间逐步建立。八旗制度是从女真人打仗、狩猎时采用的临时性自由组合的组织形式发展起来的,每300丁为1牛录,5牛录为1甲喇,5甲喇为1固山。每一固山都有特定颜色的旗帜,分为红、黄、蓝、白、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旗,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的军政合一的行政组织,也是“出则备战,入则务农”的军民一体的社会组织形式。盟旗制度保留了这种组织与功能特点,由清政府就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扎萨克”治理。旗下设佐,佐辖旗丁150人。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一般由清政府任命的盟内各旗的旗扎萨克1人兼摄盟长,会盟时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职权,战时率兵出征。有的盟不设盟长,盟务由该地区的军事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如厄鲁特蒙古各盟;而设盟长的喀尔喀蒙各盟盟长无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被废除,但在行政区划中沿用了盟与旗的名称。 盟旗制度清朝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清太祖努尔哈赤时,漠南一些邻近女真的蒙古部,先后归附后金,缔结盟约。到太宗皇太极以后,后金(清)势力日益强大,归附的蒙古部日益增多,并发展成为稳定的从属关系。从崇德元年(1636)建旗开始,一直到乾隆中叶厄鲁特归附编旗,清朝在蒙古原有社会基础上,逐步将蒙古诸部改编为旗,少数以原部为一旗,多数一部被分编为若干旗。旗分三种:一为总管旗,是清朝直属的领地,由中央派遣大臣、都统或将军统辖之,如内属察哈尔八旗及归化土默特两翼等; 一为札萨克旗,既是清朝国家行政体制中蒙古地区的基本军政合一单位,又是清朝皇帝赐予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由清廷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一为喇嘛旗,是上层喇嘛管辖的宗教领地。其中札萨克旗最多。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150人。每4至6佐,设参领1人统之;佐下每十户设1什长。盟是旗的会盟组织,由若干个旗组成,清朝从盟内各旗札萨克中选择一人兼任盟长,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而以部首领为盟长者。盟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无权干涉各旗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会盟。届时,清廷特派钦差大臣出席,盟内各札萨克率本旗有关人员参加。会盟内容除审查各旗人丁及决定佐的改编等事外,还要由钦差大臣检阅军容,查看各旗兵丁的武器装备等。有清一代,除内属蒙古外,内札萨克分为六盟四十九旗,外札萨克分为十盟一百五十旗。盟旗并非独立自主的政治机构,均受清廷统辖节制。解放后,盟旗制度彻底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盟旗制度清朝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在蒙古各部归属清朝的过程当中,根据满族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在蒙古族本来的社会制度前提上逐步发展建立起来的。对归附的蒙古部逐一编旗,划定疆界,从蒙古族的王公贵族当中选任扎萨克管理旗的事务。旗分扎萨克旗、总管旗、喇嘛旗三种。其中,扎萨克旗最多。旗既是清朝时期蒙古族地区的基本军事、行政单位,又是清朝皇帝赐给蒙古族王公贵族的世袭领地。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形成。一般为商讨重大事务而定期集会。每三年或一年举行一次。盟设盟长,充当会盟的召集人,不直接干预各旗内部的事务,亦无兵权。盟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只是一种实行监督的组织。不同时期,盟旗的数量也有增减。解放后,只保留有盟旗的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盟旗制度被彻底废除。 盟旗制度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蒙古各部归附清朝过程中, 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 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 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将蒙古诸部改编为旗,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多数被分编为若干旗, 以至十余旗。旗分两种:由中央派遣大臣、都统或将军直辖者为总管旗,内属察哈尔八旗、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 直隶理藩院由中央监督者为札萨克旗, 内蒙古其余地区以及喀尔喀、厄鲁特等地的外藩蒙古等旗属之。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 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 战时动员本旗军队参战,平时执掌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一百五十人。每四至六佐, 复设参领一人统率。佐下每十户设一 “什长”,为最低一级行政单位负责人。此外, 部分僧侣封建主也有单独政权体系, 清朝在喀尔喀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 共建七个喇嘛旗, 与札萨克旗并行,掌本领地内宗教、行政、司法、税收事宜。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的札萨克一人兼摄盟长。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 以部首领为盟长者。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 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了、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职权。喀尔喀蒙古各盟盟长无兵权; 厄鲁特蒙古各盟不设盟长, 其盟务由该管区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盟并非一级行政机构, 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 会盟时充当召集人, 无权干涉各旗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 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 有责任随时告发。盟旗的数量在各个时期有所增减, 据 《理藩院则例》,除内属蒙古外,内札萨克分六盟四十九旗, 外札萨克分十盟一百五十旗。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治机构, 均受清中央的统辖、节制,重大军政事宜的最高裁决权属理藩院,地方性重大事件,则报有关将军、都统会办。解放后,盟旗制度彻底废除, 只保留盟旗称谓, 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盟旗制度清朝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的政治制度。1624年满族对蒙古部实行八旗制度,1771年将全体蒙古部众纳入。此制自草创至完备历时140多年。旗分两类:内藩蒙古61旗;外藩蒙古3个。漠南蒙古6盟24部51旗,漠北蒙古4盟4部86旗,漠西蒙古8盟4部64旗,共18盟,32部,201旗。 盟旗制度 136 盟旗制度清代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的行政制度。是在后金天命9年(1624)至乾隆36年(1771)间,根据满族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在蒙古族地区原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将蒙古族原有的“兀鲁思”、“鄂托克”等大小领地拆散、合并,重新编为互不相属的旗,作为军事、行政的县一级单位。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族王公贵族中任命一名“札萨克”(旗长)治理旗务,另设协理台吉辅佐旗长掌管全旗事务,另设管旗章京在旗长和协理台吉指挥下管理全旗行政、司法和军事等。旗之下设佐(苏木),置佐领(苏木章京),辖旗丁150人,平时生产,战时出征,每四至六个佐,复设参领(札兰章京)一人统率,受管旗章京节制。旗之上有盟一级监督组织,即合数旗而成的会盟组织,通常由清政府在盟内任命一名扎萨克兼摄盟长,在会盟时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职权。喀尔喀蒙古各盟盟长无兵权,厄鲁特蒙古各盟不设盟长,其盟务由该管区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自实行盟旗制度后先后共设有14盟、6部、237普通旗、4特别旗、1牧场。辛亥革命后,盟旗制度也逐渐废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盟旗制度彻底废除,仅在内蒙古自治区保留了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 猛安谋克 伊犁将军 ☛ 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清廷对蒙古族的统治在地方上行使的一种制度。是根据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在蒙古族原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从天命到乾隆年间逐步建立起来的。旗为军事、行政合一单位,由清廷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旗下设佐,辖旗丁一百五十人。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盟长在会盟时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职权,战时率各旗兵丁应召出征。最早实行盟旗制度的是漠南蒙古,后来在漠北蒙古和青海蒙古及部分厄鲁特地区也陆续实行了此制。后金崇德元年(1636年),后金朝廷派蒙古衙门承政尼堪、塔布囊达雅齐等往漠南蒙古,编定各旗,将二十四部漠南蒙古编为49个旗、6个盟。即科尔沁6旗,札赉特部1旗,杜尔伯特部1旗,郭尔罗斯部2旗,共10旗,组成哲里木盟。喀喇沁部3旗,土默特部2旗,共5旗,组成卓索图盟。敖汉部1旗,奈曼部1旗,巴林部1旗,扎鲁特部2旗,阿鲁科尔沁部2旗,翁牛特部1旗,克什克腾部1旗,喀尔喀左翼1旗,共11旗,组成昭乌达盟。乌珠穆沁部2旗,浩齐特部2旗,苏尼特部2旗,阿巴嘎2旗,阿巴哈纳尔部2旗,共10旗,组成锡林郭勒盟。四子部1旗,茂明安部1旗,乌喇特部3旗,喀尔喀右翼1旗,共6旗,组成乌兰察布盟。鄂尔多斯部7旗,组成伊克昭盟。这些旗、盟的范围,相当于今内蒙古及吉林、辽宁西部的广大地区。此制度虽然对防止蒙古上层贵族首领纷争、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加重了清统治者和蒙古上层贵族对蒙古广大人民的压迫和剥削。 ☚ 八旗制度 凉山彝族奴隶制度 ☛ 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清代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来进行管辖。盟旗制度是满族八旗制度特别是牛录制度和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爱玛克社会组织相结合的产物。在清代前期,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盟长的任务只是主持会盟,只能监督而不能干预各旗内部事务。清代后期,盟才发展为蒙古地区一级行政组织,盟长的职权也有所提高。在盟旗制度下,各盟旗必需接受清政府的法令制度;牧地划分后,不能擅自更改,而且各级封建主对自己的牧地只有管辖权和使用权,而没有占有权;各旗户口要定期编审;各级官吏由清政府任命。这样,蒙古族原有大小封建领主和广大牧民都成了清的臣民。但原有封建领主的一些特权仍保留下来,以利于清的统治。 ☚ 阿尔班尼阿哈 扎萨克 ☛ 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中国清朝政府对蒙古族的政治统治制度。1624—1771年间,清政府根据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旗是军、政合一的单位,旗下设佐,由佐领统辖150个旗丁,平时生产,战时出征。每4—6佐设参领1人统辖。数旗合而为盟,一般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的旗扎萨克1人兼任盟长,平时负责会盟时的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战时率各旗兵丁应召出征。各盟的职权略有不同,如喀尔喀蒙古各盟盟长无兵权;厄鲁特蒙古各盟不设盟长,其盟务由管该地区的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在明代蒙古上层贵族首领长期内讧之后,盟旗制度虽然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了一定作用,但也便利了清统治者和蒙古上层贵族对蒙古人民的剥削和压迫。解放后,盟旗制度已彻底废除,仅在内蒙古自治区保留盟旗称谓,作为行政区划的代称,盟相当于地区(旧称专区),旗相当于县。 ☚ 摄政政治 新民主主义革命 ☛ 盟旗制度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近150年中,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按照“建其众”以“分其势”,的统治意图,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直隶理藩院,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者,称※“札萨克旗”,内蒙古、喀尔喀、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此类旗数甚多,内有内札萨克49旗,外札萨克150旗。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改编或混编为旗,由中央派遣大臣、都统、将军直辖,设总管领之,称“总管旗”,内属察哈尔旗、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平时执掌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150人,每4至5佐,设参领1人统率。佐下每10户设1“什长”,为基层单位负责人。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掌本领地内宗教、行政、司法、税收事宜的“喇嘛旗”,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以部首领为盟长者。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盟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须受中央统辖、节制,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地方性重大事件,须报有关将军、都统、大臣会办。解放后,盟旗制度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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