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犯罪行为形成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在机动车被盗、被抢的情况下,车辆是在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的控制下运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实际控制机动车的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理解此条规定,应当注意: (1) 被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是因盗窃、抢劫或抢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其机动车的占有,属于非所有人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犯罪行为,此种情形下还要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不公。要注意的是,法律关于此点的规定,仅指盗窃、抢劫或抢夺三种行为。如果是因为诈骗等犯罪行为而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其机动车的占有,不能适用此条规定。(2) 对于被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还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来处理赔偿责任。盗窃、抢劫、抢夺是犯罪行为,但不等于是该条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如果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能证明自己的驾驶行为完全符合道路通行规则,造成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仍然可以适用10%的限额赔偿制度。如果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能证明损害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自杀、自残或以获得赔偿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所致,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3) 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没有赔偿责任。即便车主投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是承保的机动车车主自己或者车主允许的他人的正常驾驶活动的责任,而不包括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的驾驶活动所产生的责任。但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此处保险公司的“垫付”义务,应当是法定义务。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也有义务垫付。保险公司垫付之后,有权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