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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盗卖隐寄财产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盗卖隐寄财产案

盗卖隐寄财产案

南宋理宗年间浙江江山人詹德兴将土名坑南、牛车头、长町丘等田,卖与毛监丞。有本县临江乡吕千五诉于官府,称上述田产系自家所有,詹是盗卖。“据毛监丞宅执出缴捧干照,有淳熙十六年及绍熙五年契两纸,各系詹德兴买来,又有嘉熙四年产簿一扇,具载上件田段,亦作詹德兴置立”,“又据吕千五执出嘉定十二年分关一纸,系詹德兴立契,将上件田段典与吕德显家”。主审官翁浩堂分析两种互相矛盾的契约,终于“推其原故,皆是乡下奸民逃避赋役,作一伪而费百辞,故为此之纷纷也”。吕千五供出,其父吕德显当年“因乡司差役,将产作江山县重亲詹德兴立户。”宋代地主为规避差役,将已产隐寄于他人户下的情况颇为普遍,为此法律规定“诸诈匿减免等第或科配者,即以财产隐寄,或假借户名,及立诡名挟户之类,以违制论”。吕德显所为正是隐寄,假借,一旦当赋役临头,既可以系詹德兴的产业作为推辞,又因有詹的典契在手,而不丧失对田产的真正所有权,可谓是“欺公罔私,罪莫大矣”,翁浩堂以为“官司既知其诈,而索以还之,是赏奸也”。故判吕千五不可复业。詹德兴参与同谋,又视人之物为己有,擅自买卖,也是法所不容的,宋法“即知情受寄,诈匿财产者,杖一百”。詹德兴同样不可得业。“毛监丞宅不知情而承买,今既管佃,合从本县给据,与之理正”。只因詹德兴死,吕千五得赦,而各免科罪。此案是宋代乡民诡名寄产,引起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从中可见宋代法律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并非是无条件的,象吕千五这样因不正当行为而导致所有权被侵害的,法律并不给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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