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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监护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监护jiānhù

❶法律上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 ~人。
❷细致观察护理
 △ 加强对新生儿的~。
❸严密注视并保护
 △ 日夜~堰塞湖。

监护jiānhù

❶ 〈动〉法律上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法定监护人。
【同义】保护。
❷ 〈动〉仔细观察并加以护理:监护病房。
【同义】护理。

监护jiān hù

法律上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1903年汪荣宝等《新尔雅·释教育》:“设一定之规律,从外部而防制其现在之行为者,是谓监护。”

监督

监督

护(监护) 董(董督;监董) 监临 拘管
监督教育行政及考试:督学 视学
 监督考试:监考 监试
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监察
监督工作:监工 督阵
 主持并监督某项工程:护作
监督做工:课功
监督劳作:董役
 监督工程:董作
 监督军事:督护
监督军队:监军 监戎 监兵
 监督战事:监战
监督宣誓仪式:监誓
监督盟誓:监盟
监督农事:监农
监督仓库:监仓
监督交纳:监纳
监督追回:监追
监察祭祀:监祠
亲临监督:监莅
办理监督:辨护
管理监督:总监
 看管监督:看督
 约束监督:检摄
检查监督:检督
(监察督促:监督)

☚ 督促   鞭策 ☛

护理

护理

看护
护理病人:营疾
照料护理:监护 照护
照看护理(人):视护
治疗护理:治护
调养护理:养护 调护 将护
扶持护理:扶护
(照料病人饮食起居并配合治疗:护理)

另见:照料伤病人

☚ 护理   救护 ☛

掌管

掌管

掌(掌把;掌领;关掌;职掌;执掌) 把 司(司存;司理;司掌;职司) 揆 捉 主(管主) 该管提摄 提控 提举 宰治 职管 当管 管当
掌管事务:营事 掌事
 掌管政事:莅政 典职
 掌管国家大事:执政
掌管国政:守国 秉国之均 秉国之钧
 掌管官印:握篆
 掌管印玺:典宝
 掌管帅印:挂帅
身居高位,执掌朝政:极品垂朝
掌管兵权:秉旄
既执掌文事又经管武备:秉文经武
掌管威权:秉威
掌管刑法:秉臬
掌管礼仪:典礼
掌管农耕:预耕
掌管选才授官:铨掌
掌管锁钥:司管
主管,掌管:典掌
掌管,执掌:当管
监督掌管:董司 监领 监护
全面掌管:关综
(负责管理、主持等工作:掌管)

另见:负责 管理 处理 工作

☚ 掌管   主持2 ☛

保护2

保护2

护(摄护;翼护) 庇(庇覆;庇护;荫庇;佑庇) 覆(覆护;覆翼) 卵翼
保护人:保驾
保护健康:保健
保护安全:保安
保护生命:保命 余命
保护皇帝:保驾(~有功) 护驾
 随从护驾:趋扈 陪舆
保护国家和人民:护国佑民
保护人民:保民
 保护侨民:护侨
照顾保护:照护 瞻护
 照应保护:照庇
监察保护:监护
 监护军队:护兵
 跟在队伍后面监护:压队 抑队
救助保护:救护 营护 护救
 救济保护:赈护
安抚保护:怀保
围着保护:护攒
赐福保护:福荫 福庇
善于保护自己:倾柯卫足

另见:爱护 爱惜 保全 保护 维护 帮助

☚ 保护2   保佑 ☛

监护jiān hù

监督,典护。《后汉书·皇后纪》:“谒者~~丧事。”

监护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早在古罗马的 《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为浪费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监护的规定。但当时的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继承财产的人充当监护人,以监督被监护人,防止他们因缺乏自制、判断能力而致财产浪费和倾家荡产。以后,监护制度由保护监护人的观念发展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观念,监护职务虽然有权利的内容,但更主要的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中国的监护制度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情况,设定监护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两种形式。

监护

监护

为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由特定的公民、组织对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制度。承担这种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一方叫做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和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和安全并对他们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教育;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为他们取得权利,设定义务,如订立合同、参加继承、接受赠与等;承担被监护人造成的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害的民事责任等。监护人应该依法积极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做出有损于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监护人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其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其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有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职责,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可担任监护人,这些都是法定监护。此外,监护人还可依被监护人父母的遗嘱而指定产生。在既无法定监护人又无遗嘱监护人的情况下,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可根据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利益,为他们指定监护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权指定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亲属及其有关单位(如幼儿园、教养院或其父母或本人原所在单位等)担任监护人。当未成年人已达成年或精神病患者痊愈时,即应撤销对被监护人的监护。监护人严重违反监护的职责或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时,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审查属实而予以撤换。我国设立的监护制度既保护了未成年人以及精神异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成年人,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 未成年人   家法 ☛

监护monitor

用必要的仪器设备将危重病人重要生理指标及病理活动随时记录与显示以供医务人员及时抢救治疗的综合性监察护理技术。此种技术可将呼吸、脉搏、血压、尿量、中心静脉压、心电图、引流量等护理内容准确、连续记录。监护技术进展很快,在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中枢神经系统已形成各自独立的监护系统,其中有单项监护,亦有多项监护;有短时间监护,亦有较长时间监护;有针对某种疾病的监护,亦有对多系统的监护。由于监护技术的发展为临床抢救治疗创造了有利条件,提高了抢救成功率。

监护

为了更有效地抢救危重病人,医师和护士利用现代化的监测仪器(如呼吸器、心电图监护器、心脏起搏器、肾脏透析器等),对病人的重要器官功能(如呼吸、循环、中枢神经系统、体温调节、肝肾功能、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等)进行连续的监测。通过密切观察和记录,了解微小的病情变化,采取及时和有效的治疗措施。


监护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实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人通常由被监护人的父母、配偶或其他近亲属担任,也可由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担任或指定,或依被监护人父母的遗嘱产生。

监护

监护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可分为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以及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❶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德、智、体方面的培养教育。
❷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❸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的行为能力   法人 ☛

监护

❶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与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保护。
❷对危重病号进行密切观察、记录的行为。

监护

监护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接受监护的人称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可以依被监护人父母的遗嘱委任产生,也可以由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指定产生。监护人的主要职责为: (1)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 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3) 代理被监护人为法律行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监护原因消失时,监护权即行终止。

☚ 埃及投资法   监狱 ☛
监护

监护

监护,是民法上所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有两个方面: 第一,保护未成年人和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代替或者协助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这样可以补充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满足其物质精神生活的需要; 第二,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通过对被监护人的管教和约束,防止和避免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
在我国,监护人分为三类:
❶近亲属,近亲属和被监护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有一定的扶养义务,近亲属作监护人是其法律上的义务,不论其是否愿意。
❷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这些人作为监护人不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而是完全出于自愿,并且经有关组织的同意。
❸有关单位和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在我国,设立监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监护,二是指定监护。
(1) 法定监护。《民法通则》 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❶祖父母、外祖父母;
❷兄、姐;
❸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❶配偶;
❷父母;
❸成年子女;
❹其他近亲属;
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 指定监护。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此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另行指定监护人。

☚ 公民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监护monitor

系护理措施之一,即对病人进行临视及护理。通过观察、巡视、交谈,或用监护仪器如心监护仪、胎儿监护仪等,密切监视病人的病情变化和治疗反应,并给予相应的护理措施。

监护

监护

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而设定的一项制度。我国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监护分为三种: 第一种为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一般由关系最为亲密的最近亲属担任。父母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时,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有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的义务。第二种是遗嘱监护。父母用遗嘱方式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种为指定监护。在没有法定监护人和遗嘱监护人的情况下,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可根据未成年人或被认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指定法定监护人之外的亲属、幼儿园、教养院或其父母原来的单位,担任监护人。

☚ 损害   监督人 ☛
监护

监护

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制度。监护主要有法定监护、指导监护、遗嘱监护、自愿监护。

☚ 抚养   监护人 ☛

监护

❶guardianship;tutelage
❷observe;tend and nurse
~病房observation ward/~人guardian

随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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