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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盐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盐法

 元朝商业发达、经营形式多样。其中最典型、最重要的是盐的生产和销售政策。一、“行盐法”。它是政府在已经控制了盐的生产之后,利用到手的盐来换取货币的方式。政府颁发盐的专卖凭证盐引,商人用货币购买盐引,凭盐引收盐,运销各地。盐引上有收盐的数量和规定的运销地点。二、“市籴法”。商人购买政府需要的粮食,把粮食运到指定的地点,换取盐引,凭引取盐,然后运销赢利。引票的价格是浮动的。随着货币贬值而不断提高。至元十三年(1276)时每引值中统钞九贯,到延祐二年(1315)涨到一百五十贯。三、“食盐法”。政府把盐分摊给每位居民,然后征收盐价,类似供给制与税收制结合的产物。此法兴废无常。四、“常平盐局法”。此法由政府设局、司、直接发售,并只在少数地区施行过。这四种盐法前两种是商运商销,后两种是官运官销。盐课收入占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所以盐法极严,法律规定:凡伪造盐引者斩,籍其家产,私盐者徒二年,杖七十,籍其财产之半;行盐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盐没收(《元史》卷九四,《食货志》二《盐法》)。

盐法 - 二十六史 - 可可诗词网

盐法

 金朝管理盐的产销的制度。从事盐业生产的人称作灶户。灶户所产的盐全部归官府负责销售,严禁私售。金代于产盐地分设山东、宝坻、沧、解、辽东、西京(大同府)、北京(大定府)七个盐使司,作为专门管理盐业产销的机构。各盐使司下辖若干盐场,又各有其销售地界。各司的计量方法不同,山东、沧州、宝坻三盐司盐三百斤为一袋,二十五袋为大套,一袋、五袋、十袋为小套。解州盐司卖盐论席,每二百五十斤为一席,五席为一套。西京盐司卖盐论石,五石为一大套,三石为一小套。北京盐司则四石一大套,一石为一小套。辽东盐司卖盐大套十石。套以盐钞为凭证,袋、席、石以盐引为凭据,销盐时必须钞、引、公据(盐司的证明)三者皆俱备方可。盐价各地亦不相同,山东、沧州、宝坻价最高,西京、解州次之,辽东、北京价格最低。盐课收入以山东盐司最高,沧州次之,北京、西京最低。“世宗大定三年(1163)二月,定军私煮盐及盗官盐之法,命猛安谋克巡捕”(《金史·食货四》)。大定年间七盐使司共课税岁入六百二十余万贯。各盐司销盐法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大体采取两种形式,其一是按人口摊派,另一种方式则由盐商购盐,由他们再销往各地。

盐法

明代惩治私盐罪的法律规定。《大明律·户律·课程》中有“盐法”十二条,吸收了洪武初年制定的《盐引条例》的有关内容。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有军器的,加一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没收归官府。引领牙人及窝藏寄存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的,杖八十,徒二年。买食私盐者杖一百,转卖者杖一百,徒三年。在法典中专列“盐法”条,明尚属首见,反映了明代对私盐罪惩治的加强。清律与之基本相同。

盐法

080 盐法

中国古代封建政府为实行盐专卖而制订的制度、盐政法令和则例。传说春秋管仲治齐曾实行“官山海”,即盐、铁专卖制度。汉武帝时立盐法,实行征税制。隋至唐前期,取消盐的专税,和其他商品一样收市税。唐安史之乱后,财政困难,盐铁使第五琦建议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直接专卖制。唐中期刘晏整顿盐政,改革盐法,将官卖制改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五代的“蚕盐”和计口分配的“食盐”亦属官卖。宋初行折中法,后改行钞盐法,改山西解池盐为商销。又有入中法,即由商人向西北边塞运交军需粮草等,官府出给凭证(交引),商人凭证到产地提盐远销。元代商销与官卖并行,官卖有扩大趋势。明初行开中法,令商人纳粮于边塞,按盐粮的实物交换比率偿以盐,允许在规定地区内行销。明万历45年(1617)起,改用纲法,即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商专卖制。清承明制,食盐为封建政府和专利商人共同垄断。道光年间,虽在两淮盐区一度行票法,取消盐商专利,不久又恢复专商制度。

☚ 榷酤   开中法 ☛

盐法

038 盐法

古代关于煮制和买卖食盐的法律。违犯盐法者构成私盐罪。汉武帝施行榷盐始有盐法。《史记·平准书》:“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釱是一种铁器刑具,套住左脚以代刖也。到隋开皇三年(583)至唐开元前期(713—722),让百姓采盐,无私盐罪名。唐乾元元年(758)规定民制官收,将盐税计入卖价出售给盐商运销各地。结果,盗卖成风,又用严刑禁止。贞元四年(788)规定盗卖盐一石者处死,元和初降为流刑,元和五年(810),又改从死刑。能捕获私盐一斗的赏千钱。五代时后汉和后周,规定煮制私盐者,不计数量,一律处死。至宋、金,盐法从轻,私盐无死罪。元太祖沿宋制,实行盐引制。引是执照。一引400斤,价银10两,官盐发私商承包运销。《元史·食货志》载,伪造盐引者斩,没收财产充赏揭发者。《元史·刑法志·食货门》记载有对犯私盐的各等刑罚。明更重视盐法,朱元璋建明前,于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便制定盐法,令盐贩用所得利润的1/20赞助军饷。洪武元年(1368)更定《盐引条例》,规定犯私盐者绞,有军器者斩。其后大明律订有《盐法》12条,处罚有所减轻,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斩。另外,对引领牙人、窝藏寄存的人、买食私盐及转卖者,都规定各有处罚。而对商贩不准将引和盐分离,违者同私盐追断。清律盐法与明律基本相同,而陆续制增新例。

☚ 钞法   酒法 ☛
盐法

盐法

政府管理盐的生产和运销的制度。春秋战国时设官征盐税。汉武帝时实行盐专卖, 禁止私营。东汉设官征税。从东汉到南北朝, 专卖制和征税制常更迭采用。隋至唐开元十一年(722)前, 听民采盐, 无明文征税规定,十一年(723)前后规定征税。乾元(758—759)以后, 行榷盐法。宋元明继承唐制, 具体办法时有变更。有时任人生产, 官府收购,转售商人运销; 有时官府收购后, 划分运销地区, 官、商各在一定地区运销。引岸和专商制度亦逐渐形成。盐户负有产盐徭役。清代的盐法, 沿用明制, 其主要办法有: (1)官督商销。即引岸制, 由政府给引票于商人, 按引购盐, 贩卖于特定区域(引地)。(2)官运商销。政府自购盐场之盐, 运之于官设的盐栈, 此种盐栈, 大的叫督销局, 小的叫盐公堂。( 3 )官运官销。政府运盐到栈, 自行发卖。( 4 )包课。偏省产盐地,许民间自制自用,课以税银。几种盐法中,以官督商销法行之既广且久,特别是清前期主要推行此法。道光( 1821—1850 )年间,在两淮盐区一度行票法,取消盐商专利,不久后又恢复专商制度。

☚ 酒税   官督商销 ☛
盐法

盐法

中国周代以后历届政府管理盐的生产、运销的制度、法令、章程和则例。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和市场交易中的大宗商品。它的生产和运销,与人民生活、社会安定、国家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周代设掌盐政之官,名“盐人”。春秋战国时,主要产盐地齐国,实行盐专卖制度,民制、官收、官销。秦国专卖制与征税制交错使用。汉初,任民采制,国家只征少量税款。汉武帝元狩四年 (公元前119年) 立盐法,实行盐专卖,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元帝初元五年 (前44年) 曾一度废止专卖,旋即恢复。东汉时主要行征税制,仅章帝元和 (84—87) 中一度施行专卖制,章和二年 (88年) 即废止。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更迭使用食盐专卖和征税制。隋开皇三年(583年) 至唐玄宗开元九年 (721年) 约140年间,任民采盐,无征税的明文规定。唐开元十年(722年) 左右开始征税。乾元 (758—759) 以后,行榷盐法。肃宗宝应元年 (761年) 刘晏改革榷盐法,创行就场征税的专卖制度,即在产盐地方设置监院、盐官,负责收买盐户所煮之盐,再转卖给商人,由商人自由运到各地销售。这是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其好处是增加财政收入,又减少国家机构和官吏,节省财政支出。刘晏还创行在商运不足的偏远地区辅之以官运,设置常平盐仓,以调节食盐的供应。在全国严禁私盐,捕缉私盐。中国缉私制度从此开始。五代时后唐行蚕盐制,即由官府按户强销食盐,征收盐钱,此制至南宋犹存。五代时的后晋实行两税盐钱,免盐的征课,均摊于田税,于夏秋两季随地税征收,故称两税。此制至宋犹存 (行于河北)。宋初盐法,除上述两法外,尚有听商运销实行征税的商运法和官运专卖的官卖法,以及政府给予商人运输粮草至边塞或京都来换取茶、盐运销权利的“折中法”。各法皆行于特定区域。宋仁宗 (1023—1063) 末年行盐钞法或称钞法,商人纳钱领钞,凭钞领盐,任其运销。并于京师置都盐院,买卖食盐,平抑盐价。徽宗崇宁 (1102—1106) 时蔡京变钞法,改行盐引法。引票分长引短引,确立批、缴手续和缴销期限,限定装运重量和盐价,编立引目号簿,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支盐运销。元代行专卖制。明初行征税制。后仿宋折中法,行“开中法”、弘治五年 (1492年) 废止。明万历以前行官专卖引法,即民制、官收、商运、商销。万历四十二年 (1614年) 左右行“纲法”,即专商卖引法,由列名纲册的有专利权的盐商纳钱领引,自行赴场向灶户购盐于指定区域 (引岸) 运销,成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且专商地位得到世袭,此时引成为专商垄断权的根据。清承明制,食盐为政府和专利商人共同垄断。道光十一年 (1831年) 至同治五年(1866年) 间,在两淮、浙江、福建等地行“票法”,取消盐商专利,同治五年后恢复专商制度。辛亥革命后,仍沿旧制。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公布盐法,宣布就场征税,废除专商引岸制,任人买卖,但未彻底实行。1942—1945年改行盐专卖。1945年2月又改为就场征税,运销归于民营。(参见“折中法”、“开中法”、“纲法”、“盐引”、“边商”)

☚ 和买   茶法 ☛
盐法

盐法

1931年5月30日公布。共39条。主要内容规定盐的征税,任何人不得垄断;盐非国民政府或经政府的许可,不得由外国输入或由未施行本法的地区移入;场产盐须经政府许可后才得采制;产盐的场区及每年产盐的总额由国民政府依全国产销状况限定。并规定了具体的征税标准。

☚ 盐专卖暂行条例   都市计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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