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囚院古代在监狱内或附近为狱囚治病而设立的场所。囚徒有病,官府给予医药之制,秦汉已有,历代相沿。入病囚院的对象多是重病犯,一般轻病者只给药。如东汉桓帝建和三年诏:“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后汉书·桓帝纪》)。唐以后,各主要监狱皆设病囚院,以供病囚治病。《狱官令》规定:“囚有疾病,主司陈牒,请给医药救疗”,“病重,听家人入视。”北宋真宗年间,在各路专设病囚院,集中关押并医治“徒流以上有疾者”。明朝,对病囚尤其是瘟疫传染病犯规定要“移房调整”,清同。对于“囚有疾病,”应请给医药救疗,而看守官吏不为“请给”;或犯人病重,其家属要求入监狱照顾者,所司不听;或重病囚应脱去枷、锁,而“所司不为脱去者”,监守官吏要“受杖六十”,以故致死者,所由官司徒一年(《唐律疏议·断狱》)。宋元明清律亦有相应之规定。 病囚院 病囚院徒流罪犯就医之所。宋代始置。《宋史·刑法志》: “咸平四年 (公元1001年)从黄州守王禹偁之请,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余责保于外。” ☚ 膑辟 病风狂殴伤人致死 ☛ 00016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