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事业的管理
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对全国总工会委托管理的基层以上工会举办的疗(休)养院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应全部集中管理,原已下放的收回。工会举办的疗(休)养事业凡资产转移,改变性质或改作其他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收回。
原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举办的疗(休)养院,今后在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上,以收容各产业工人为主,适当照顾临近地区同产业职工疗养。
各地疗(休)养院,收容外省职工疗(休)养时,其所需管理费用(不包括医药费和伙食费)按实际成本计算,与有关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结算或者按照分配的床位拔付。经费从劳动保险总基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