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资金支配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的一项经营权利。企业有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的权利。企业留用资金是企业纳税或上交利润后由国家留归其使用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企业利润。企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应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如198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规定》、1986年《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等。企业留用资金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前三项基金比例不得低于留用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可与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共同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可自行安排使用。对职工奖励基金,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拟定的奖金分配方法使用,但奖金发放达到征税起点的应依法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