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环境保护法规》
为加强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的法规。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布了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法规》。适用于从事电力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生产、供应、科研、教育等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法规》 指出: 电力建设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管理工作要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级电力企事业单位可根据 《法规》 制定实施细则或专门规定。《法规》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水电部、能源部颁布的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与该 《法规》 有抵触的以该 《法规》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