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辩自由
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或说明的自由。承担行政责任的要素之一。行政工作人员在判断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选择完成任务的方法、手段和措施时,有责任向国家权力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详尽的汇报或说明。当其承担的任务未达到预期的要求和目标,或被指控违背了国家权力主体的意志,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规章制度时,被追究责任的行政人员有权利以一定的方式向国家权力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解释未能完成任务的客观原因,或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辩护。行政工作人员在受到处分后,如认为不当或不服,也可以向上级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复查。确立申辩自由制度是健全行政责任机制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