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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企业法人登记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企业法人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要素和其他经营条件、章程予以审核登记和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程序,旨在确认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它与营业登记不同。营业登记是对非法人企业实施的承认其合法经营资格的登记,并不赋予登记主体法人地位。企业法人依法登记后,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企业法人以其经营的财产或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犯。企业法人违反合同,不履行债务或侵犯他人利益时,应依法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登记范围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企业法人登记应按下列所属行业申请:
❶ 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❷ 工业;
❸ 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❹ 建筑业;
❺ 交通运输业;
❻ 邮电通讯业;
❼ 商业;
❽ 公共饮食业;
❾ 物资供销业;
❿ 仓储业;⑾房地产经营业;⑿居民服务业;⒀咨询服务业;⒁金融、保险业;⒂其他行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除属于以上行业的外,应按下列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❶ 公共事业;
❷ 卫生事业;
❸ 体育事业;
❹ 社会福利事业;
❺ 教育事业;
❻ 文化艺术事业;
❼ 广播电视事业;
❽ 科学研究事业;
❾ 技术服务事业。

企业法人登记的管辖 具体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❶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分公司和大型企业;
❷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集团;
❸ 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上述所列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企业法人登记条件 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❷ 有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自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❸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❹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8人;
❺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❻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❼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 符合核准登记基本条件的经济组织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所填报的项目。它是企业法人条件的实质性内容,是企业合法经营的法律依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指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指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处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范围,指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的类别和服务项目;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指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财产的货币表现;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登记种类 ❶ 开业登记。企业法人在开业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登记。企业法人应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书、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组织章程、资金或担保、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等文件。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❷ 变更登记。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登记。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❸ 注销登记。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的登记。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企业登记公告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发布的关于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的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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