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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田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田赋

 ①两宋时期沿袭唐朝的两税法,分夏、秋两季征收。宋初,每亩每年纳谷1斗;江南每亩每年纳税3斗。后来,改夏税纳钱,秋税纳米,各地每亩每年纳钱米数仍不一致。②辽代募民耕种无主荒地和公田,计亩收取地税。③金代实行两税法,每年6~8月每亩缴纳夏税3合,每年10~12月每亩缴纳秋税5升、秸草一束(15斤)。④元代规定,中原地区每亩每年纳地税粟3升;江南地区实行两税法,夏税纳钞3贯、2贯、1贯不等,并以钞折成木棉、丝棉、布绢等实物交纳,秋税纳粟米;湖广地区初废夏税,改纳“门摊”,每户1002钱。

田赋 - 古代制度 - 可可诗词网

田赋

 ①明初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名称叫夏税、秋粮。纳税期限:夏税不过八月,秋税不过次年二月。以征实物为主。1376年又规定,可用银、钞钱代替。税率:官田每亩纳税5升3合,民田3升3合,重租田8升5合5勺,没官田1斗2升;原张士诚控制的苏州、松江、嘉定、湖州地区每亩有的纳税四五斗或七八斗乃至1石以上。②清初也分夏税、秋粮。纳税期限:夏税2~5月,秋粮8~10月。税率高低不一,共分三等九则,以征银为主,钱、银、粮兼收。③太平天国田赋分地丁、漕粮两项。地丁以钱缴纳,分夏秋两次征收。漕粮征收粮食,秋冬一次征收,清政府原有征税簿册为根据征收。有时也按田亩实数征收。税率各地不等。根据现已发现的材料来看,少者每亩纳粮4升,多者达每亩纳粮3斗5升;地丁银有每亩700文的,有秋银500文的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各种田赋附加捐税,如火药捐、田捐、柴捐、礼拜捐等等,大多按亩征收,税率有多有少。各地官员年年催缴税款甚急,未缴税款的农民,戴以手铐,脚镣,身受鞭笞之刑。

催科图


田赋 - 古代制度 - 可可诗词网

田赋

 196年,曹操实行屯田制,规定屯田客不服徭役和兵役,专门从事农耕。使用官牛的,向官府缴纳收获物的60%,不用官牛的缴纳50%。不属屯田范围内的田,每年每亩田收田租4升。
古代名物 > 資產類 > 錢糧賦税部 > 賦税 > 田賦
田賦  tiánfù

古代官府向農民徵收的田税。春秋時魯宣公十五年“初税畝”,爲我國歷史記載的田賦之始。《左傳·哀公十一年》:“季孫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杜預注:“丘賦之法,因其田財,通出馬一疋,牛三頭。今欲别其田及家財,各爲一賦,故言田賦。”又《哀公十二年》:“十二年春,王正月,用田賦。”《管子·山國軌》:“去其田賦,以租其山。”

田赋

按土地多少征收的赋税。《管子·山国轨》:“去其~,以租其山。”

旧时的一种税名

旧时的一种税名

捐(捐税;租~;国~;杂~;苛~) 籍
各种税和捐:捐税 税捐
各种税和费:税费
国家规定的正税:课本
税种中规定应课税的项目:税目
 征税的名目:税名
按户分摊的税:门摊
农业税:农赋 田科
田地税:赋(赋敛;田赋) 粮(钱粮;余~) 租(租刍;租籍;租课;田租;赀租;课租) 税(税课;税租;僦税;地税;田税;贡税;夏稅;税赋;赋税;资税;土地税)银课 调敛 钱谷 谷籍 耗登 关石 地征 田课 田输
土地税和劳役税:地丁
财产税:资课
车船税:船税 舟算
商业税:市租
市场税:估(估税) 市税
 晚清起实行的一种商业税:厘税 厘捐厘金(厘金税)
(国家规定的税收种类:税种)

☚ 税种   赋税 ☛

田赋tián fù

按田征收的赋税。《国语·鲁语》: “季康子欲以~~。”

田赋land tax

中国历代政府按田亩面积所征的赋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的“初税亩”,为中国历史上征土地税的开始。秦汉到南北朝,田赋多称田租,唐行租庸调制时,有户税与地税;行两税法后,田租和庸调并入户税征钱。地税和各种附加合并,分夏秋二次征收。宋又分为“官田之赋”与“民田之赋”。元代地丁征收米粟叫税粮。明实行一条鞭法后至清初,逐渐将徭役、土贡及各项杂税折征银两并入田赋,实现了实物租税向货币租税的转变。自雍正间地丁合一,即把丁银摊入田赋,田赋就成为国家主要财政收入,从而赋役合并的改革得以最终完成。辛亥革命后,漕粮、芦课、官租也统称为田赋。

田赋

田赋tianfu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土地征收的赋税。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崩溃,有的诸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被迫改用按亩征税的办法。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初税亩,是按亩征收田赋的开始。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开阡陌封疆,准许土地自由买卖,进一步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奠定了按亩征收田赋的赋税制度。历代田赋有不同名称:从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称田租;后来官田称租,私田称税;宋有“官田之赋”和“民田之赋”,这是不分官、私均称田赋的开始;元至明初称税粮,实行一条鞭法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均称田赋。历代田赋体制改革较重大的有:唐的两税法;明的一条鞭法;清的地丁合一。这些改革虽简化了税制和征收手续,但并未减轻人民的负担。

☚ 徭役   初税亩 ☛
田赋

田赋

农田税。即以所种农田为计税单位而收其耕种者的赋税。《国语·鲁语下》: “季康子欲以田赋。” 韦昭注: “田赋,以田出赋也。贾侍中云: ‘田,1井也。周制: 16井赋戎马1匹、牛3头。1井之田欲出16井之赋也’。”

☚ 天圣元宝   田商税 ☛

田赋

中国历代政府对土地所征收的税。在中国各种赋税中起源最早,历代皆以此为国家收入大宗。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实行的初税亩,为征收土地税的开端。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年),商鞅变法,确定了按亩征收田赋的制度。汉、魏、晋、南北朝,田赋都称田租。唐行租庸调,有户税和地税。行两税法后,田租及庸、调均并入户税征钱,青苗钱等各种附加合并于地税征粮。宋将唐户税与地税统一按田亩征收,有“官田之赋”和“民田之赋”,田赋之名自此始。明官田和民田都征田赋,行一条鞭法后,徭役都折征银两,也并入田赋征收。清初又陆续将各项杂征并入田赋;实行摊丁入地后,丁银和田赋合并征收。辛亥革命后,又将漕粮,芦课和各种官田租课统称田赋。

田赋

田赋

中国历代政府征收的土地税。在中国各种赋税中起源最早,历代皆以此作为国家收入大宗。春秋中后期,鲁国于宣公十五年(前594年)开始对井田以外的私人所占土地按亩征税,始称“初税亩”,是为古代开征田赋之始。鲁哀公十二年(前483年)改用“田赋”,历代封建政府沿袭。田赋虽由土地所有者负担,实际上地主所缴是佃农提供地租的一部分,是农民剩余劳动的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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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

田赋

历代官府对土地征收的税。春秋时期,鲁宣公十五年(前5 9 4 )“初税亩”。鲁哀公十二年(前483)“用田赋”。战国时代, “訾粟而税”,是按农业产量征课收益税。秦汉魏晋南北朝称土地税为田租,以后官田称租,私田称税。魏晋南北朝实行租调制。唐代不仅田有租,而且还征地税。租庸调制终止后,田租及庸、调列入户税,地税和各种附加合并分夏秋两次征收。宋代对官田、私田所征的土地税统称田赋。元代田租称税粮。明中叶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以银计算,课征银粮。清朝,丁随地起,人丁杂征逐渐并入土地税,使田赋制度日臻完备,具有近代财政学的含义。田赋征课或实物,或货币,有时还夹杂着徭役,其发展趋势是由徭役——实物——货币。田赋是历代王朝财政的主要收入。

☚ 赋税   徭役 ☛
田赋

田赋

我国历代政府对土地所征收的一种税。最初,“田赋”指军赋,即以田为单位征收的军赋,并非后世的田赋。鲁宣公十五年 (公元前594年)的 “初税亩”,是征土地税的开始,属于后世田赋的范畴。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 。商鞅变法,确定了按亩征收田赋的制度。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田赋多称“田租”。以后官田称租,私田称税。唐朝有田租和地税,实行两税法后,田租及庸、调并入户税,地税和各种附加合并分夏秋两次征收,称夏税和秋税。宋将唐代的户税与地税统一按田亩征收,有官田之赋与民田之赋,田赋名称即始于此。元以地、丁为对象征米粟,称税粮。明官田、民田都征田赋,实行“一条鞭法”后,将赋役统一按田亩征银。清初,将各项杂征并入田赋; 摊丁入地后,丁银和田赋合并征收,称为地丁或地丁钱粮。辛亥革命后,又将漕粮、芦课和各种官田租课统称田赋。田赋虽以土地为征课对象,由土地所有者承担,但实际上是佃农向地主缴纳的地租的一部分。苛税重赋,最终都转嫁到农民身上。

☚ 赋税   契税 ☛
田赋

田赋

中国旧时政府对土地征收的税。春秋时期,鲁宣公十五年 (公元前594年)“初税亩”。鲁哀公十二年 (公元前483年)“用田赋”。战国时代,“訾粟而税”,是按土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产量征课收益税。秦汉魏晋南北朝称土地税为田租。此后,官田称租,私田称税。魏晋南北朝实行租调制。唐代不仅田有租,而且还征地税。租庸调制终止后,田租及庸、调列入户税; 地税和各种附加合并,分夏秋两次征收。宋代对官田、私田所征的土地税统称田赋。元代田税称税粮。明中叶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以银计算,课征银粮。清朝,丁随地起,人丁杂征逐渐并人土地税,使田赋制度日臻完备,具有近代财政学的含义。田赋征课或实物,或货币,有时还夹杂着徭役,其发展趋势是徭役——实物——货币。田赋是中国历代王朝财政的主要收入。

☚ 贡赋   漕粮 ☛

田赋

farm tax

田赋

土地税。又称田税。春秋中期后,贵族的某些土地渐变为私产,于是产生向臣属征收谷物的土地税。鲁宣公十五年(前594)鲁国“初税亩”是征收土地税的开始。楚国征收田赋当在此后不久,最初为赏田而设,后来逐渐扩大到所有私有土地。《墨子·贵义》载:墨子南游于楚,对楚大夫穆贺说:“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说明楚国已开始直接向自耕农征收田赋。田赋征收谷物。赏田税率,据《周礼·夏官·司勋》为“三之一食”,即1/3,楚国或与此相似;庶民(自耕农)的田赋税率不详。

田赋

中国历代政府征收的土地税。始于春秋中叶。春秋时期,井田制逐步瓦解,私有土地出现,国君乃对臣属征收谷物土地税。鲁宣公十五年(前594)的“初税亩”即是此类情况的反映。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及唐前期皆称田租,或按户征收、或按亩数征收、或按丁征收。征收数额各朝均略有变动。大体上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田租虽是封建赋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封建政府财政收入中尚不占主要地位。随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田赋的地位日益重要,乃至成为主要财政收入。此一变化始于唐中叶的两税法,中经明一条鞭法,完成于清的摊丁入地。田租称作田赋则始于宋代。自此以往,按亩征收大致成为定局。辛亥革命后,漕粮、芦课及各种官田租课统称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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