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秩 田秩也称“田禄” 。封建官吏以公田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东汉时期已有用公田收入充俸的。晋制,给官吏菜田, 诸公府及开府位从公者十顷, 尚书令六顷, 递减不等, 尚未正式形成完整的制度。南朝地方官恒有田秩。其耕作者为官府吏僮及田驺、武吏等。种植物由受秩者决定,收获物亦听其支配。郡县田秩以芒种为界, 此日之前离任者, 秩禄皆入于后人, 此日之后离任者, 则可以享受一年的秩禄。元嘉(424—453)末年, 此制稍改, 秩禄计分取。北朝及唐以后不再有官府派人耕垦以为官僚田秩, 改行根据官品的高低授予数量不等的职分田, 由官吏出租给农民耕种, 收取田租。 ☚ 祗应 田禄 ☛ 田秩古代卿大夫由采地或公田供其俸禄,故称田秩,也称田禄。 田秩“公田俸秩”的简称。东晋南朝时期,将一部分公田分给各级官吏,叫禄田或职田,由吏耕种,采用分成制剥削方法,作为俸禄的一部分。《晋书·应詹传》载东晋制度: “都督可课佃二十顷,州十顷,郡五顷,县三顷。皆取文武吏、医、 卜(医、 卜均为吏的名称),不得扰乱百姓。三台九府,中外诸军,有可减损,皆令附农……然后重居职之俸,使禄足以耕。” 《南史·任昉传》:“在郡所得公田俸秩八百余石, 昉五分督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