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生态示范区建设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生态示范区建设程序 生态示范区建设程序创建生态示范区的一系列特定的方法和步骤。生态示范区建设分为地方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地方级生态示范区申报,由当地县、乡政府提出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的报告,经地、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后上报省(直辖市、自治区) 环境保护部门; 省 (直辖市、自治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批准地方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单位。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申报,由地方级生态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提出晋升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的报告,上报省 (直辖市、自治区) 环境保护部门; 然后经省 (直辖市、自治区) 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再报国家环保局,最后由国家环保局批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自然、社会环境概况,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及步骤,保障条件及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省 (直辖市、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在批准地方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同时,即向试点县、乡、地区人民政府下达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任务。各级政府应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省 (直辖市、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各地方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规划的论证、审查工作,经专家论证后,报请当地县 (市)人大审议批准,试点地区政府应通过适当形式,批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经批准后,应报送省 (直辖市、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生态示范区经省 (直辖市、自治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省 (直辖市、自治区) 环保局正式命名。 ☚ 生态示范区规划 生态省、市、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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