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消费法律体系
按照整体性原则建立的生态消费法体系不是被分割的体系,而是由各部分所组成的,其总体功能大于部分简单相加的功能总和的有机整体; 按照互相联系原则建立的生态消费法体系,不是各种现象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整体; 按照有序原则建立的生态消费法体系,不是一个现象之间无规律的杂乱无章的联系,而是一个本质的、普遍的必然联系结构; 按照动态原则建立的生态消费法体系,不是一个凝固不变的机械式体系,而是一个体系内部各个要素之间通过对立统一的运动而不断优化并适应客观需要的、高级活动的动态体系。
生态消费法内部体系。构成生态消费法内部体系的法律制度,都是与引导和调整消费行为相关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❶产品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是指依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标志和证书,以表明某一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均符合特定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危害性极小的法律制度。
❷消费者社会义务法律制度。消费者社会义务法律制度确立有关消费者社会义务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明确公众参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内容、渠道、方式,促使公众通过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起公众参与、公众受益、公众监督下的生态文明。
❸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政府绿色采购法是关于政府在采购过程中选择那些符合国家生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其目的是将生态消费理念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达到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目的。由于政府在带动全体公民的一致行动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生态消费模式的塑造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政府绿色采购活动的推行和开展。
❹生态消费税收法律制度。通过税收手段对公民所涉及的消费本身进行调整,以鼓励或限制对某些物品的消费,从而改变或引导公民的消费行为朝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生态消费税收法律制度所调整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是那些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改善毫无益处的消费品; 二是那些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费、非生活必需的奢侈消费品或奢侈消费行为; 三是从国家提供的某种特殊服务和公共性服务设施中受益的消费行为。
生态消费法外部体系。生态消费法外部体系就是将生态消费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它与法律体系中其他不同层次的法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生态消费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了解其总体特征、功能、价值取向。同时又基于生态消费法内部体系理论,考察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关系,从而更加深刻地认识法的外部关系及其发展趋势。就生态消费法的外部体系而言,主要是须注重生态消费法与清洁生产法之间的关系。生态消费法和清洁生产法共同调整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社会关系,同属环境资源法,是环境资源法的特别法。尽管二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一个在消费领域发挥作用,一个在生产领域发挥作用,但是两者之间却有着密切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