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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生态法学的调控机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生态法学的调控机制

生态法学的调控机制

不同层次上的主体依据生态规律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进行法律调控的总称,它包括环境法律体系、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生态法律关系的调控与一般法律关系的调控,从基本构成上看,都是由法律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生态法学的主体。主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因素,生态法学的主体,是指依法有保护生态环境权利和责任的所有不同层次的集团和个人。
❶国家。国家作为主权者和特殊的民事主体,是生态保护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主体之一。其主要表现,一是国家作为自然资源的主权者,对一国之内的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负有最后的责任,并有权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一切措施。对此,各国宪法及一系列的国际法文件均有规定。二是国家作为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可以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到许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关系中。三是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它通过签订条约或公约,成为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原则上规定,“根据 《联合国宪章》 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上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❷国家机关。国家对生态保护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是通过国家机关进行的。根据职能不同国家机关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它们在不同的层次和环节上参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❸企事业单位。
❹社会团体。
生态法学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又称为 “权利义务客体”,生态法的客体主要包括: 一是天然自然生态中的各种生态因子,特别是自然资源、污染物及其他物质、能量和信息因素。二是人化自然物。三是人自身。
生态保护法律的内容及运行机制。生态保护的法律内容,是指生态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在生态保护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生态保护权利,是指生态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项权力和利益。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是,自然生态保护法并不要求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更多的是体现了对自然生态 “不予干预”,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某一主体所做出的某一行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也要求其他主体相应地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生态保护义务,是指生态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受的法律约束和承担的责任,表现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从权利主体看,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公民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目前国际上逐渐把环境与发展联系起来,作为权利客体的生态环境已日益与生态、自然资源融为一体,环境权有扩大为生态权的趋势,这就大大增加了生态保护法的内容。如自然生态环境中的生物信息的法律问题等。
❶生态保护法中主体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公民对环境享有众多的权利。如,享有权,作为人的某种需要,对环境享有充分的权力。既有通过自身的感觉体验自然环境的权利,又有环境主张权、环境参与权等。企业事业等组织的环境权,也就是在利用自然环境资源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排污权等。国家环境权,包括环境处理权、环境管理权等。
❷生态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 生态保护法的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强制性的责任。一般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❸生态保护法律关系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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