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学体系
包括三部分: 一是环境保护法,二是自然资源保护法,三是前二者有机的融合——生态保护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写入宪法是传统法的一大进步,奠定了生态法的基础地位。随着生态危机的加剧,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将生态保护条款写入宪法。宪法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一般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维护生态平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二是规定国家进行生态保护的政策。三是规定公民及其他主体有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和相应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除宪法外,其他法律、法规在不同程度上也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的内容,是生态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生态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任何一种法律体系都有自身的立法原则,生态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可以概括三点: 一是它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以追求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它具有协调统一性、社会广泛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二是法律体系最终必须反映到生态法律体系之中,生态法律具有最终限制作用。这就决定了生态法律体系具有了最高的立法原则。由于生态保护法律体系的层次性,要求在构建体系的过程中,从生态规律出发,协调好不同层次、不同结构法律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协调一致,各等级的法律与各范围不同的法律,都在保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统一起来,而不能顾此失彼。三是在法律体系创建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效力等级的形式。在创建法律体系过程中,把控制人口增长以较高的效力等级表现出来,把计划生育列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生态法学的基本原则,即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为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一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也即 “三同步、三效益” 原则。
生态保护法律体系的具体实施。
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着重把握好如下环节: 一是任何一个重大经济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权衡利弊,凡是对生态平衡构成长期的、重大的影响的经济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二是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机关的议事日程之中,在确定每一项经济活动时,都应充分考虑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平衡问题。三是牢固树立生态平衡观念,充分认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生产力的真正内涵,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四是建立一整套易于操作的生态保护动态管理体制,制定一整套的量化标准,并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在行政管制上确保该原则的实施。
❷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也就是坚持重点论,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事物的关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人类对自然生态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和日趋丰富提出的一个基本原则。
❸权责对应,共同治理的原则。权责对应原则是对自然能源生产消费过程所造成的生态失衡和环境污染,由生产者和消费者负责,即有权开发使用自然资源,有权利消费,就有责任保护生态平衡。这同国际上 “消费者付费原则” 相吻合。
❹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在全世界范围内实行自然生态环境的协同与合作,是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过程,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而出现的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形式,并且越发显得紧迫。
❺公民参与原则。生态保护法中的公民参与原则,是指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广大公民的参与,公民有权对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参与管理、决策、进行监督。公民参与原则的确立,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因素。现代社会是民主社会,一切国家和社会事务都要有公平参与。公民参与是民主原则在生态领域中的延伸。二是生态环境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决定每个人必然与生态环境发生联系,只有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才能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