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生命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生命权

生命权

具体人格权的一种,属物质性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的以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生命是自然人拥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基础。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在不具有生命的时候,其民事主体的资格将不复存在。生命权是自然人所拥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权。生命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同为以生命这一物质存在为其载体的人格权利,彼此有着密切的联系: 没有生命,身体、健康都无从谈起;没有身体,生命也将无所依托;没有健康,生命的质量将大受影响。但三者是不同的人格权利: 身体权以维护其身体完整为客体,健康权以维持其身体的生理机能正常为客体,生命权则以维护其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客体。侵害生命权必然表现为使生命不可逆转地失去。生命权的内容主要有: (1) 生命利益的支配权。自然人对于其生命利益具有支配的权利,这是生命权的绝对权属性的必然反映。绝对权表现为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的支配权利和对抗一切不特定义务人的侵犯、妨碍两个方面。权利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客体而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权利人支配其权利客体,就必然有权排除任何人对其权利客体的侵犯、对其实现权利的妨碍。承认生命权为绝对权,就应承认权利人对其生命利益的支配权利,只是这种支配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2) 生命安全的维护权。自然人有维护其生命安全,排除任何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使其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如在其生命受到危险时,请求他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在遇有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危险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生命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这一权利一旦受到实际的侵害,即意味着生命的失去,权利主体将不复存在。此时,法律的救济也仅仅是给生命权的权利人的利害关系人以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和抚慰。因此,这是一个由第三人主张赔偿、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权利。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解释“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对于一般民事权利的侵害,通常由受害人自己主张权利,请求赔偿。但对生命权的侵害,受害人已经死亡,其权利主体资格已经丧失,自然不可能主张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来主张权利,请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 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 生命健康权   身体权 ☛
00000606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6 7:4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