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合作社
小生产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从事生产的经济合作组织。生产领域中各种合作社的统称。主要有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渔业生产合作社、畜牧业生产合作社,等等。生产合作社的主要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所有,共同购进原料和销售产品,以解决生产资料、资金和销路等困难,实行按劳分配。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结合俄国十月革命后的具体情况,提出了通过生产合作社把小农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理论和政策,科学地分析了合作社的性质,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经济,而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合作制已经是社会主义制度,是千百万农民最易于接受和了解的、从分散的个体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形式。列宁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合作社的方针和政策,主要有:(1)组织合作社必须遵循自愿原则,采取说服教育和典型示范的方法,反对任何强迫命令;(2)首先在农产品销售方面,组织供销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然后在农产品的生产方面,组织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3)国家给予合作社以财政援助,普及文化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4)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在我国建国初期,毛泽东等共产党人将这一思想理论应用于对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指导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产合作社。毛泽东在讲到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强调指出,“发展合作社的原则是自愿互利”。并强调要实现自愿必须首先实行互利,互利不损害中农,取得中农自愿入社,这对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十分重要。在组织生产合作社的过程中,不仅实行了互利、说服、示范和国家帮助的方法,而且还走出了一条从初级生产合作社逐步过渡到高级生产合作社的合作化道路,即由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生产合作社,发展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合作社。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保证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改造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