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之稑1781—1849
清代乐律学家、作曲家。又名谷士。浏阳人。年青时弃科考,潜心研习乐律,曾收集到一口成周编钟,两次赴曲阜考察孔庙祭祀乐舞。道光九年(1829)被聘为浏阳县祀孔乐舞总教习,着手创制 “订正”了的“古乐”。根据他的设想与计算, 制成了、罄、钟、鼓、琴、笛、匏、埙等乐器,创造性地在自制的12支凤箫 (校音器) 的基础上,增加倍律和半倍律各六支,形成24管(自制的编钟亦是24口为一架),试图圆满地解决旋宫转调的难题。但他的乐律学理论与乐器的创制不同于我国历代所通用的、符合物体振动原理、便于实践的音乐理论和常见乐器,虽自成一家而又能在艺术实践中独树一帜,但却产生了一些谬误,如 “阴阳不能混淆,律吕不可造次” 等。在研制浏阳古乐的过程中,还设立礼乐局,创办礼乐传习所,扩大影响,致使浏阳古乐名声大振,得到清代皇室的重视。晚年,他将毕生研究的乐律学理论与音乐创作,编撰了《礼乐备考》、《律音汇考》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