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止痴呆傻人生育规定
1988年11月23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11条。第一条阐明:为了提高人口素质,减轻社会及痴呆傻人家庭负担,根据国家人口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痴呆傻人的特征作了界定。第三条规定痴呆傻人必须施行绝育手术后方准结婚。第四条规定对已婚的有生育能力的痴呆傻人, 依照第三条规定施行绝育手术。第五条规定对已经怀孕的痴呆傻妇女,必须施行中止妊娠和绝育手术。第六条及其余各条,对难以确认的痴呆傻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检查诊断; 对痴呆傻人的检查诊断和手术一律免费; 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卫生行政、民政部门和医疗保健单位的职责,以及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监护人进行处罚等, 都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