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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8月 3 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共5章31条,包括总则、矿产储量的审批、矿产储量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部分,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矿山设计和矿产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条例规定,矿产储量是投入资金探明的矿产资源, 矿产储量管理实行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的方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储量。条例还规定,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矿产储量管理、进行矿产储量的审批、统计、分析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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