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1989年7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共2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10项任务,其主要内容是:村民委员会要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开展移风易俗,反对和破除封建迷信活动,促进本村的文明建设;要支持村民发展生产,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要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水利、修桥、铺路以及社会福利、整顿村容等关系到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尊重民族习俗,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共同致富,要搞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 禁止赌博等活动。规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还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和组织成员、任期、连任、罢免等事项。近几年,开展让村民明白、还干部清白的村务公开活动,使民主自治更加公平。1999年上半年敦煌市、泾川县、天水市北道区获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 并开始对此 “试行” 办法重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