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1988年4月21日发布,共13条。《办法》对地名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如自然地理实体,包括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及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包括省、地、市、州、县市辖区、地辖市乡,镇及县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名称;居民地包括自然村、自然镇、片村、临时居民点 (牧点)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片区等名称;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方意义的台、站、场、所等名称,具有地方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办法》 还规定了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法还对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