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3月发布的行政规章,共5章26条,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在甘国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办法》规定: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国家、企业、职工三方统筹解决;统筹的对象包括固定职工、合同职工、混岗的集体职工、1971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职工;统筹的项目主要有:按规定应支付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职工生活费以及各种生活补贴、价格补贴等。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率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 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2%。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月代扣(收), 由社会保险机构逐月核定,按月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给职工。职工养老保险金专款专用, 严禁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