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事业经费
于民国18年(1929年)开始设 “卫生专项”,时年支出不足万元。新中国成立后, 卫生事业经费, 由国家财政支付。1950年支出32亿元(旧币)。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事业经费按比例相应增加,1978年为5590.9万元;1998年近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50年增长了120倍(不包括军队、工业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等单位的医疗卫生支出)。卫生事业经费现行管理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医院、疗养院、门诊部等有业务收入的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它们的业务收入,用于抵补支出,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二是对没有收入或有少量收入的单位,如防疫站、防治所、妇幼保健所等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这些单位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