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斯法案Jones Act又名《波多黎各组织法》。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波多黎各的法案。波多黎各位于加勒比海大安第列斯群岛东端,面积8900平方公里。美西战争后沦为美国殖民地。1917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由美国众议员琼斯(William Atkinson Jones)提出的法案,故名。规定波多黎各人为美国公民,可以拥有选举产生的上议院,但美国总统有权否决波多黎各立法机构通过的一切法令,并任命波多黎各的总督、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部长和教育部长。其他行政部门的首脑由波多黎各上议院推荐,总督任命。但这种管理体制不能满足波多黎各人的要求。1947年美国国会又提出另一个组织法,并于1950年通过。该法规定,波多黎各人可以自行选举总督,制定宪法。1952年宪法生效,波多黎各成为美国的一个“自由联邦”,实行自治,但国防、外交、关税等大权仍然掌握在美国国会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