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遗留物罪犯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物品或微量物质。常见的有罪犯的生活用品(如衣、帽、烟斗、打火机),身体脱落物和排泄物(如毛发、粪便、精液),文化用品(如报刊、书藉、文具),犯罪工具(如刀、斧、棍棒),票证(如钱币、车船票)和其它微量物质(如灰尘、。花粉、纤维)等。遗留物可以帮助判明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实施手段、目的动机、逗留时间和罪犯个人特点等,对缩小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遗留物往往还是形象痕迹和气味痕迹(嗅源)的承受体,利用技术检验或警犬鉴别可对造型体(工具、犯罪人等)、施气主体(多为罪犯)进行种类认定或同一认定,因而成为刑事诉讼中宝贵的物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检验水平的提高,遗留物范围正向微观领域扩展。许多过去不被重视的粉尘、纤维、皮屑等微量物质,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日益呈现出重要的证据价值。 现场遗留物简称“遗留物”。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的物质或物品。可作为物证。由遗留物的某些特征,可能断犯罪分子的职业、身份、居住范围、活动时间、经济状况、生活习惯等情况。为刻画罪犯形象,确定侦查方向、范围,认定罪犯等提供依据。还可为警犬追踪和鉴别提供嗅源。现场遗留物主要有: 人体分泌、排泄、脱落物,人身穿戴装饰物,作案工具,毒物,纤维、泥土等微量物质及其他遗留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