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委员会
协助总督制定澳门地区的环境政策,并确保协调澳葡政府推动及执行有关计划、措施及活动的咨询机构。委员会由主席、总秘书及委员组成。总督兼任委员会主席,总秘书由主席任命,并订定其职务运作的条件。委员会的成员有: 澳门市政厅主席; 海岛市政厅主席; 港务局长; 澳门地球物理暨气象台台长; 卫生司司长; 土地工务运输司司长; 劳工暨就业司司长; 经济司司长; 澳门文化司司长; 澳门自来水有限公司的代表; 澳门电力有限公司的代表;环境保护社团的两名代表; 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的代表; 澳门工程师协会的代表; 澳门建筑师协会的代表; 澳门建筑置业商会的代表; 澳门总商会的代表; 澳门厂商联合会的代表; 劳工团体的代表; 由总督以批示委任公认有功绩和在保护环境及对抗环境劣变、提倡健康和生活素质等方面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机构及人士。环境委员会负责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目的为维护及改善生活素质以及保护澳门地区环境的一般计划; 与环境有关连或可能影响澳门地区空气、土壤、动植物及自然景观的法例草案; 对执行澳门地区保护环境及生活素质、政策可能有影响的活动或建设,主席认为应提交委员会讨论的以及对生物物理及社会心理上满足享有生态平衡环境权利一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