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贷款调节各国广泛运用的环境保护经济刺激制度之一。利用无息贷款、减息贷款、增加贷款和延长还款期限,以鼓励加强资源的有效使用,防止浪费,防治污染; 利用高息贷款、减少贷款和不予贷款,以限制或制止对资源与环境的不合理利用与破坏、污染行为。中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8日颁发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企业用于防止污染或综合利用 ‘三废’ 的资金,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198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6条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具备一定条件又属于限期治理项目,污染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或者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项目,应予优先贷款;第12条规定“项目经验合格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贷款企业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