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敕代律
宋朝立法的一大特点。 敕,指皇帝政令之一,用于下达处理日常政务,其中有一部分包含法律规范,可用于“处流以上罪”(《唐六典》卷九),与刑法有关。宋承唐制,但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则需随时编发和删定敕令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王安石变法,朝廷宣布:“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宋史·刑法志》)改律令格式为敕令格式,逐渐过渡到“以敕代律”。宋神宗是通过提高敕的地位来推行新法,而不是要取消刑统。由于经常使用敕书来处理案件,敕愈来愈多,前后可能互相抵牾,必须汇编、整理,删去过时的,保留适用的,这就是编敕。 编敕比刑统运用灵活,可以随时发布,经常编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