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璞斗殴杀人案
本案发生于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案犯王泽璞,因族侄王日云之兄王曰林之粪车误压该犯之兄王泽环庄稼,互相争殴,王曰云与其缌麻服叔王美中赶往相帮,该犯刀扎王曰云身死。王美中也受伤死亡。据王泽璞供称,王美中之死系在逃之王泽礼所扎。因此,山东巡抚依斗杀例判处王泽璞绞监候。后经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恩赦,应予免罪。但因王美中是否由在逃之王泽礼所扎,别无旁证,故仍将王泽璞监候待质。后山东巡抚以王泽礼归案无期,王泽璞应否酌定年期,抑或保释出狱,请示刑部。刑部认为,该犯供称王美中之死由于在逃之王泽礼所扎,如果属实,该犯即是无罪之人;但如王美中确由王泽璞扎死,那么王泽璞就犯有殴毙一家二命之罪,应当判处绞立决,即使遇赦也不准援免。考虑到不能将王泽璞久系囹圄,也不能即行保释,因此,同意给王泽璞酌定期限十年,如限内王泽礼尚未捕获,再行照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