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王椿诬告致李贵尸体蒸检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王椿诬告致李贵尸体蒸检案 王椿诬告致李贵尸体蒸检案此案发生在清朝道光六年(公元1826)。《刑案汇览》卷四六有载:贵州省民王椿“因风闻家人王君弼在贵州时有被人控告踢死革役李贵之事。因挟王君弼不允代为求赡之嫌,列词具控送部”,即到刑部控告王君弼。刑部受理后审讯了王君弼,据王君弼供称曾被李贵诬控殴踢他,经县衙查验并无伤痕,不久李贵病死。于是刑部当即行文贵州巡抚,确查李贵是否病毙,并将王君弼、王椿解往贵州一同到场检验,结果验明李贵确系因病死亡。贵州省巡抚援引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刑部驳河南省柯尚志诬告张三殴伤李二秃子身死拟绞一案,据《大清律例》“挟仇诬告人谋死人命致尸遭蒸检者绞”之规定,判处王椿绞监候,并具题上奏。经刑部核查,“检阅原题内据王椿供称:小的总道有尸亲原报为凭,想问王君弼罪名,故此情愿开检等语,”认为“是该犯希图陷人于法,致将病毙之尸惨遭蒸检,情殊狡险,自应依例问拟绞监候。”刑部认为:据《大清律例》规定,“挟仇诬告谋命,本与诬告人死罪未决相同;尸遭蒸检又与残毁死尸为相近,拟罪均不至死。惟挟仇诬告与误执伤痕致尸遭蒸检,则分别问拟绞监候、充军。盖刁狠之徒明知死者并无他故,即因挟嫌,希图陷害,恣意讦告致死者横罹蒸刷之惨,以阴险济其残忍,法难轻恕,故从重拟绞。至误执伤痕,则由怀疑具控,志在鸣冤,与挟仇诬告故误悬殊,故罪分轻重。是诬告致尸遭蒸检,重在挟仇,不在所告之情轻情重也。”而乾隆十三年部驳河南省柯尚志诬告人罪一案,陈尚志并非诬告张三谋命,且陈到案即结求免检,与王椿之案情不同,所以刑部认为贵州巡抚援引此案为王椿一案具题不妥,驳复“应即将王椿依例拟绞,未便遽予未减。”贵抚在此案审理中援引乾隆年间成案遭刑部驳复,表明清朝司法实践中对成案的援引是有一定限制的。 ☚ 张泰然书贴匿名揭帖案 李耀端等结拜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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