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王宠惠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王宠惠1881—1958原籍广东东莞,生于香港。 王宠惠1881—1958字亮畴,广东东莞人。生于香港。天津北洋大学毕业,曾赴日本、欧、美留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05年加入同盟会。辛亥革命时,曾任南北议和的南方代表参赞、各省代表会议副议长。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任外交总长。后在北洋军阀政府中任司法总长、大理院院长。1922年和胡适等人提出“好人政府”的口号,署理国务总理,组成所谓“好人政府”。1928年任国民党政府司法院院长兼任内外债整理委员会委员长。抗日战争时期,任外交部长,在外交上配合蒋介石推行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政策。1941年任国民党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1946年蒋介石召开“国民大会”,参与《中华民国宪法》的制订工作,为蒋实行独裁统治效劳。随后再任司法院院长。曾多次被选为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出任海牙国际法庭正法官。1949年先往香港,后转赴台湾。1958年3月病死于台北。 王宠惠
王宠惠
王宠惠 广东东莞人,生于香港。字亮畴。北洋大学堂法科毕业。少年结识孙中山。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留学日本,曾任《国民报》英文记者。旋赴美国,获法学博士学位。1905年参加同盟会。1912年任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旋任唐绍仪内阁司法总长。1920年任北京政府大理院院长,次年任司法总长。曾与胡适等联名提出“好人政府”主张。后组成“好人内阁”,署国务总理。1927年起历任南京国民党政府司法部长、司法院长、外交部长、国民党最高国防委员会秘书长、代行政院长等职。曾任海牙国际法庭正法官。1943年随蒋介石参加开罗会议。1945年为中国出席联合国制宪会议代表。1946年参与蒋介石制订的伪宪法。1958年3月15日在台湾病故。 王宠惠1881~1958中国国际法学者。曾任南京临时政府外交部部长,国民政府司法部长,国际联盟国际法逐渐发展与编纂委员会委员,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常任国际法院副法官,主要著作有《德国民法典》(英文)。 王宠惠1881~1958字亮畴。广东东莞人。幼年入圣保罗学校,学习英文,后到天津北洋大学学习。1900年毕业后,任南洋公学英文和地理教师。一年后,赴日本从事法政研究。后又游学欧美,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考取英国律师资格,被选为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他曾两度任海牙国际法庭常设法官。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留学日本时,曾集合一部分人,创办国民报,极力鼓吹民族革命,受到孙中山赞扬,并予以经济资助。他曾多次帮助孙中山起草修订英文宣言。辛亥革命成功后,被推举为广东省代表,与各省代表在南京集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组织临时政府,任命他为外交部长,时年仅30岁。袁世凯窃取大总统职位后,他与各部总长、次长同时告退。孙中山特为此颁金质中华民国开国纪念章。袁世凯任大总统后,唐绍仪为内阁总理,他为司法部总长,历时仅数月,因与袁世凯政见不合,便随唐绍仪内阁总辞职。辞职后受聘于上海中华书局,任英文编辑部主任。1918年以后,他任职北京政府。1921年,北京政府派他与施肇基、顾维钧为代表赴华盛顿,出席太平洋会议。在会议进行中,他突然提出取消日本21条的要求。1922年,孙中山在上海策划讨伐陈炯明,闽督李厚基电告北京,要求增兵增款。当时他为北京政府内阁总理,利用职权,予以阻止,遂使李厚基弹尽粮绝而败。1928年,他任南京国民党政府司法院院长。抗战期间,历任外交部部长,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并陪同蒋介石两度出国,参加了1943年开罗会议和1945年旧金山联合国筹备会议。1947年复任司法部长。1949年去台湾。著有《宪法刍议》、《宪法危言》、《宪法平议》、《比较民法》、《中华民国宪法之要点》、《法学之功用》、《五权宪法》及《五权宪法之理论与实施》等著作和文章,还将《德国民法》一书译成英文,成为英美各大学通用教科书和参考书。 王宠惠1881—1958中国近现代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字亮畴,广东东莞人。早年毕业于北洋大学法科,后留学美国,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又赴英国研究国际私法,取得英国律师资格。还被选为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曾将《德国民法》翻译成英文,被英美各大学采用为通行的课本。回国后,历任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北洋政府外交总长、司法总长、大理院院长、教育总长、内阁总理,国民党政府司法院院长、外交部长等职。曾作为中国代表出席1921年的国际联盟会议,并被选为国际仲裁法院裁判员。1923年和1929年两次被国际联盟选为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正法官。曾出席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国首脑举行的开罗会议和1945年联合国创立的旧金山会议。参与了1937年8月签订《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谈判和194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的工作。著有《宪法平议》、《宪法范言》、《比较宪法》等书。 王宠惠 058 王宠惠1881—1958字亮畴,原籍广东东莞,生于香港。1901年后赴日本、欧洲和美国留学,获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取得英国律师资格。1905年加入同盟会。辛亥革命后任各省代表会议的副议长、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后拒绝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效力而辞职。1921年为北京政府全权代表之一,出席在华盛顿召开的太平洋会议。1923年和1931年两次出任海牙国际法庭正法官。1937年3月任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曾于同年8月14日以外交部名义发表抗日声明,但又不敢宣布对日绝交和宣战。1943年随蒋介石出席开罗会议。1945年出席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1949年去香港,转赴台湾。1958年在台北病故。 ☚ 曹汝霖 王正廷 ☛ 王宠惠 161 王宠惠1881—1958法学家、中华民国司法官。字亮畴,原籍广东东莞,出生于香港。1895年考入天津北洋大学堂法科。1901年赴日本留学,后又赴欧美留学,获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又取得美国律师资格,并入选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北洋政府时期历任司法总长、法律编纂会会长、大理院院长兼北京法官刑法委员会会长、法理讨论会会长等职。1923年、1929年两次被国际联盟选任为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法官。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曾任司法部长、司法院院长等职,并参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草拟,《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著有《宪法平议》、《宪法危言》、《比较宪法》、《困学斋文存》,译有《德国民法》。 ☚ 江庸 张知本 ☛ 王宠惠1881—1958字亮畴。广东东莞人,生于香港。1895年入天津北洋大学堂法科。1901年赴日本留学。次年转赴美国入耶鲁大学,获法学博士。1905年加入中国同盟会。1912年1月任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后改任司法总长。1917年任大理院院长。五四运动前后为北京大学教授,和胡适一起鼓吹好人政府主张。1921年参加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太平洋会议。后被国际联盟选举为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法官。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历任司法部长、司法院长、外交部长、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及行政院代理院长等职。1945年4月出席联合国会议,参与制订联合国宪章。1949年去香港。后转台湾,任台湾国民党当局“司法院”院长。1950年7月当选为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1955年10月为“孙立人案”调查委员会委员。1958年3月于台北病故。著有《宪法雏议》等。 王宠惠1881—1958字亮畴。近现代广东东莞人。天津北洋大学法科毕业。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赴日本攻研法政,后赴欧美留学。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及英国律师资格。宣统三年(1911)广东光复后,在广州加入同盟会。次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任外交总长。临时政府北迁后改任司法总长。不久辞职。1916年任肇庆军务院外交副使。1921年曾代表北京政府出席太平洋会议。1922年署理内阁总理。1923年及1929年曾两次被国际联盟选为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正法官。国民政府成立后,历任司法部长、司法院长,外交部长、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和行政院代理院长等职。1945年代表中国参加联合国创立会议,制订联合国宪章。全国解放前夕,赴台湾。1958年病死台北。 王宠惠 王宠惠字亮畴,广东省东莞县人,1881年生于香港。早年在香港皇仁书字就读。1901年留学日本,研究法政。后赴美国耶鲁大学留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当选为柏林比较学学会会员。1911年在广州加入同盟会。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任第一任外交总长,临时政府北迁后改任司法总长,同年7月辞职。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历任国民政府委员、司法院长、中央监察委员。1930年至1935年任海牙国际法庭法官。1937年至1941年任外交部长,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一度代理行政院长。1945年代表中国出席联合国创立会议,参与制定联合国宪章。1948年当选中央研究院士。1949年去台湾后任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东吴大学董事会董事、台湾当局“司法院”院长。1958年在台北去世。著有《中国宪法评议》《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 ☚ 王育瑛 王学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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