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不变要件“犯罪构成可变要件”的对称。在刑法施行期间内容保持不变的犯罪构成要件。以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稳定性程度为标准对犯罪构成要件所作的划分。犯罪构成不变要件通常由刑法直接加以规定,而无需援引其他法律、法规或法令加以说明或解释,只要刑法不发生变化,这类犯罪构成要件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都是稳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其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杀人,在刑法施行期间,只要立法者不加以修改,上述故意杀人罪的各构成要件内容保持不变。犯罪构成不变要件在多数情况下属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弄清其内容,并准确地去认定它们是否存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当中,而不允许随意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