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贡献人员退休待遇
凡获得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含先进工作者)的职工,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工作模范、立大功或一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后,其退休费可酌情提高5—15%。获得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高级专家,经单位批准,其退休费可酌情提高5—15%。
在西藏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
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职工,退休后就地安置的,退休费标准可酌情提高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