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令状Prerogative Writs英国及追随英国法律的英语国家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的行政法救济手段。特权指由国王独享的法律权力。最初指英王向地方法院以及其它公共机关公布的命令,以保证地方法院以及其它公共机关在各自的管辖权限内活动,维持正常的统治管理秩序。由于只有国王或至少须用国王的名义方能发布这些令状,故称特权令状。16世纪末,公民在权利或利益受到公共机构侵害时,可向王座法院请求用英王名义发布特权状,限制低级法院和地方官吏的越权行为和命令他们履行义务,特权状成为普通法上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19世纪后期以来,特权状成为王座法院在制定法的授权以外,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主要手段。1938年后将除人身何护状以外“特权状”改为“特权令”,统称“特权令状”。包括提审令、禁止令、执行令、职权根据追查令、禁止出境令、人身保护状。除人身保护状外,法院对其它特权令的授予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