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特定之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特定之债“种类之债”的对称。又称“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的特定化。除非原确定的标的物灭失,特定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不得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除法定或约定外,特定之债发生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因而风险也随之转移。中国民法中没有种类物、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的规定,所有的财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其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种类之债”的对称。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特点是,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该特定物,不能以其他物代替债的履行。在给付前该特定物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如果该特定物的灭失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可免除债务人的实物交付义务,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转为损害赔偿责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自债成立之时还是标的物的交付之时。一般认为,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依合意转移的,可以认为该标的物所有权自债成立时转移。 ☚ 从债 种类之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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