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的对称。又称“短期诉讼时效”。由民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的特点在于: (1) 它由民事特别法或民法典的特别规范专门规定,例如我国 《保险合同条例》、《食品卫生法》、《专利法》和 《民法通则》第136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即属之; (2) 它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其它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例如中国《民法通则》 中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仅适用身体受到伤害而求偿的纠纷、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经声明而引起的纠纷、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纠纷、寄存财物而被毁损灭失而求偿的纠纷等;(3) 其时效期间一般较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短,例如中国有关法规和 《民法通则》 中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多为6个月至1年。 特别诉讼时效法院针对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分短期、长期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