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复制品仿照原物证制成的物品。对于不能长期保存、无法移动、不能直接附卷的物证,可以采用制作模型、摄影、绘图、录相等方法进行复制,作为证据使用,以免原物证损毁、丢失、痕迹变形、消失而影响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对物证进行复制,是在一定条件下收集、固定、保存物证的一种方法。物证复制品作为物证的,在证据分类上属于传来证据。 物证复制品仿照原物证加工制作的物品。司法机关在物证不便提取或容易灭失的情况下,可以用复制品作为证据并作为原来的传来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对于作为物证的复制品应审查其来源和复制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