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原始取得
亦称“物权的固有取得”。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他人的权利与意思而取得物权。如通过生产取得产品的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征用、没收等取得所有权,国家依法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权,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等。能引起物权原始取得的法律事实,不涉及他人既存的权利。原始取得一旦成立,物权客体上原有的一切负担均应消灭。如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时,该土地上的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均归于消灭。对于按照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取得物权的人,无权要求原来的物权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