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管理机构
管理、监督物价的机关、单位。目前,我国物价管理机构的设置大致如下: 国务院设物价局,管理和监督全国的物价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物价局或物价委员会,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物价工作; 各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与工作任务相应的物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物价管理和监督。具体说分为三个系统: (1) 政府系统,包括国家物价局——省 (市、自治区) 物价局 (物价委员会) ——地区 (市、自治州) 物价局——县物价局。(2) 业务主管系统,包括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 (委) 物价局 (司、处) ——省厅局物价处——地区各局物价科——县各局物价股; (3) 企业系统,全国的各专业局 (总公司) 物价处——省级各专业公司 (站) 物价科——地区分公司 (站) 物价科 (股) ——县级专业公司物价股——基层企业物价组 (员)。上述三个系统之间存在着双重关系: 各级业务主管系统和企业系统的物价机构,既受本系统内上级物价机构的指导、监督,也受政府系统的同级物价机构的指导、监督。三个系统管理价格的任务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