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一定的时期(一般为一年)各年龄组妇女生育率之和,用来衡量生育更替水平的常用指标。当总和生育率达到2.1—2.3之间,即每个妇女一生平均生育2.1—2.3个孩子时,生育率已达到了更替水平。控制人口增长,主要是控制每个妇女终身子女数。据统计:1989年全区妇女总和生育率为3.22,比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的3.94下降0.72,比全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2.25高0.97。
总和生育率
一定时期 (如某一年) 各年龄组妇女生育率之和。用计算公式表示为:
总和生育率=各年龄组妇女生育率之和
这个指标反映平均每个母亲假如按某一年各年龄妇女生育率度过其整个生育周期可能生育的子女数。总和生育率不同于终身生育率。前者反映某一年各个年龄育龄妇女的生育总水平,而后者则是反映某一批(代) 妇女生育总水平。总和生育率存在一定局限性,当某年度社会经济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会使该年度总和生育率偏高或偏低。但因其计算方法简便易行,常以它代替终身生育率。因而在分析人口再生产情况和检验人口生育政策方面得到广泛使用。(参见“终身生育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