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政策
亦称“价格政策”。国家对于制定、调整、管理价格所规定的必须遵循的行动准则。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运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价值规律,依据党和国家一定时期的总路线、总政策,结合物价方面的具体情况制定。大体上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长期执行的带有全局意义的价格政策,如保持物价总水平相对稳定的政策; 商品等价交换或近乎等价交换的政策; 逐步缩小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的政策等。第二类是随时间、条件变化而有所调整的价格政策,如对商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的权限划分的政策;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由国家直接规定价格或规定指导价格的基价、浮动幅度、最高限价、差率、利润率、毛利率等的政策; 具体商品的比价、差价政策; 粮油等基本生活资料的价格补贴政策; 烟酒等的高税高价政策; 对边远山区的价格照顾政策; 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商品价格或收费实行低价微利的政策等。第三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实行的特殊价格政策,如对私改造时期采取的“产运销三者有利”的价格政策; 1960—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冻结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政策,以及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的政策等。物价政策的实质是处理和规范人们在价格行为中的物质利益关系。正确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顺利进行,安定和改善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