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
由公民在司法队伍以外选举产生的参加法院审判活动的人员。 我国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根据地就开始实行了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种制度一直被沿用并作为原则规定在宪法当中。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后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合议制的,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年满23岁的公民。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即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审查各种证据,有权审阅案件,调查案情,参加对案件的评议,提出判决的意见并进行表决,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