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澳门组织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澳门组织章程 澳门组织章程规范澳门的政治、法律、行政、经济和财政等各个方面的基本法,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占有最重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章程由葡萄牙共和国议会于1976年2月10日颁布,并分别于1979年9月 14日、1990年5月10日和1996年7月29日作了三次修改。在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该章程将失效。章程共分6章22条。第一章 “总则” 规定了澳门地区的组成,澳门地区享有的行政、经济、财政及立法自治权,葡萄牙的主权机关在澳门的代表,缔结国际协定或国际条约的权限以及国际协定或国际条约在澳门的实施等。第二章“本身管理机关”规定了总督的任免、职级、职权以及政务司和咨询会,规定了立法会的组成、权限和运作。第三章“司法” 规定澳门地区拥有本身的司法组织,从而使澳门的司法体制不再隶属于葡萄牙,其司法体制也不再适用原来葡萄牙的有关法律,而是由葡萄牙议会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澳门司法制度纲要法》,从而使澳门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第四章“财政”规定澳门地区有本身的资产及负债,根据法律规定须对其行为及合同引致的债务及义务负责。第五章“当地行政”规定了澳门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以及公务人员的编制和选择纳入葡萄牙公务员编制的权利。第六章 “补充及过渡规定” 提到了由葡萄牙制定并适用于澳门的法律在澳门颁布及生效的方式以及澳门法院被授予完全及专属的审制权的条件。 ☚ 澳门法律特色 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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