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专业制度的政策
专业是指依科学分工形成的、需要专门且先进的教育和技能方能从事的学业、行业和职业。由于澳门的专业活动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实行由专业团体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的自主管理制度,条件尚不成熟。目前,澳门仍然实行由政府机关或者法院管理专业活动的制度。有关的专业团体只是同业联谊性质,不承担专业管理的职能。关于专业制度,澳门基本法作三个方面的规定:(1)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专业制度,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确定专业制度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中央人民政府不加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无论实行什么样的专业制度,采取何种资格评审和颁授办法,都必须以公平合理为前提,不能由少数人垄断,亦不能妨碍公平竞争。(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经取得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者,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格。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制定法律,并按有关规定对他们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加以确认和继续保留。(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经被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并且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专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