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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澳门旅游资源管理法规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澳门旅游资源管理法规

澳门旅游资源管理法规

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的《澳门特区基本法》第一章第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六章第125条第3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名胜、古迹和其他历史文物,并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澳门政府于1987年12月公布了《澳门公园、花园及树木市政条例》。该条例是关于进入公园休息的一般守则、违例罚款及惩治破坏公共场所树木之行为的市政条例。该条例规定:衣冠不整者、酗酒者、有伤风化者不得进入公园,狗亦不得进入公园;除婴儿车、进行工作的市政厅车辆以及获得特别许可的车辆外,一般车辆不得进入公园;公园内禁止露营或露宿;不得采摘公园和花园内的花朵、践踏花圃、破坏园内设施;不得在公园内钓鱼、燃放爆竹烟花或占卜;不得破坏或攀爬公园或街道等公共场所的树木。条例对各种违例行为规定了罚款金额,其中对破坏树木所课的罚款高达1000-2000澳门元(赔偿损失所需款额不计入内)。
澳门政府于1984年6月30日公布了第56/84/M号法令,即《建筑、景色及文化财产的保护条例》,也称《文物保护条例》。被该条例列入保护范围的共有89座(处)建筑物、风景点。
关于保护区的定义及其公布的法律规定
根据澳门政府第56/84/M号法令的规定,保护区是指已甄别为纪念物、组合体及地方的自然或建筑的周围,且是保护其感观或因空间或美观的理由,而与其互相有关系,并成为该等财产不可缺少的部分。经澳门总督的核准,澳门文化学会将公布确定已甄别为文化有值的保护区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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